邯郸初中生被害案3嫌犯将受何处罚?邯郸最新命案新闻进展
据河北检察4月8日消息,近日,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,依法决定对邯郸初中生被害案犯罪嫌疑人张某某、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。这是一个月内第二起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犯罪被核准追诉的案件。针对此事,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王文广近日在接受大河报·豫视频《看见》记者采访时表示,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后,由于三名犯罪嫌疑人均为未成年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规定,对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,即三名犯罪嫌疑人在本案中最终可能判决的最高刑期是无期徒刑。
什么是核准追诉?
由于邯郸初中生被害案的三名未成年嫌疑人处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年龄段,按规定,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才能追诉。本案将激活《刑法》第十七条第三款。
《刑法》第十七条第三款是指“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,犯故意杀人、故意伤害罪,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,情节恶劣,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”。这一款规定是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《刑法修正案(十一)》新增条款,对刑事责任年龄做出了一种下调,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、故意伤害罪,满足特定条件并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后,可追究刑事责任。
核准追诉后,会受到怎样的处罚?
律师解读:最高可判无期徒刑对此,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王文广向《看见》记者表示,根据修改前的刑法规定,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,无需承担刑事责任,但从2021年3月1日起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(十一)》开始实施,将刑事责任年龄降低至12周岁,对刑法第十七条增加了第三款的规定,将刑法第十七条修改为:“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“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,犯故意杀人、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、强奸、抢劫、贩卖毒品、放火、爆炸、投放危险物质罪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“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,犯故意杀人、故意伤害罪,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,情节恶劣,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”王文广律师称,在本案中如果3名犯罪嫌疑人年龄已满十二周岁未满十四周岁,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,如果3名犯罪嫌疑人超过14周岁,就不需要报最高检核准,可以直接追究刑事责任。由于3名犯罪嫌疑人均为未成年人,根据刑法规定,对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,即3名犯罪嫌疑人在本案中最终可能判决的最高刑期只能是无期徒刑。“至于3人能不能全部判到无期徒刑,要根据他们在案件中的作用,或者说案件本身就不分主从犯,作用相当,全部顶格处罚,也是有可能的。如果确实有些主观恶性不深,那么刑期可能会有所差别。”最后,王文广律师表示,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通常包括家庭环境的影响、学业压力、同龄人的负面影响等,这些因素可能导致未成年人产生反社会心态和犯罪观念,为了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,家庭、学校、社会应共同发力,提供稳定的成长环境、加强法治教育、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需求,并给予必要的帮助和引导,同时,政府应加大打击力度,建立完善的预防和处罚机制,并推行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和心理辅导,提高未成年人对法律的敬畏感和自我约束能力,这样才能尽可能减少悲剧的发生。